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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后的起诉时间从何时计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88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诉讼失败,已经起诉或者判决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六个月后的起诉时间从何时计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网友咨询】

我于2012年3月份起诉离婚,8月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上诉至中院,经中院做工作,我于2012年12月份撤回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我要在六个月后起诉,请问我应当按照什么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时间?能从2012年8月份开始计算吗?

【律师解答】

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原则,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上级法院的裁判。一审裁判文书没有生效前,二审程序仍在审理中,就应当按照二审法院的裁判计算相应的时效。

你在二审法院撤回上诉,应当按照你在二审撤诉的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时间。二审法院裁判的时间效力应当从他们作出法律文书时生效,所以,你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应当从2012年12月份开始。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起诉了,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是按照驳回起诉的时间还是按照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时间?一般认为,可以按照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时效,各地法院有另行做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相关知识:离婚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审法院裁判的时间效力应当从他们作出法律文书时生效,所以,你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应当从2012年12月份开始。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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