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内容提示:
指导思想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加强企业工资水平宏观调控与指导
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改革方向;从我省实际和企业具体情况出发,进一步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水平。
企业内部要继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工资分配调控体系,加强对行业工资收入差距的调节,促进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发展得到较快增长。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1.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各企业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加快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岗位划分明确的企业,应大力实行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按照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差距。企业内部取消人员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调整工资结构,将平均发放的工资性补贴纳入岗位绩效工资,工资整体水平较高的企业,绩效工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60%。
试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地区,企业可参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价位信息,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工资支付的具体标准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做到能增能减。
2.建立科技人员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科技人员主要实行按岗位、任务以及技术成果确定报酬的分配办法。岗位工资按照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以及在技术项目中承担的任务、作用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差距应适应拉大。
企业应对做出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奖励。奖励的方式、数额以及列支渠道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9]48号)以及《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皖政[1999]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的主要奖励措施有:
(1)可以从实施科技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
(2)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部分用于奖励。其中,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的奖励,可不少于奖励总额的50%。
(3)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企业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
(4)股份制企业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实施转化中有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和鼓励,折为股份或出资比例,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5)在部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股权奖励办法。企业可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不超过30%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工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和定级水平。允许企业采取特殊工资福利措施,稳定和吸纳优秀科技人才。
3.销售人员实行工资与销售收入、货款回笼挂钩的分配办法
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目标的要求,确定销售人员的目标任务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目标任务以及难易程度,参照销售网点所在地的职工工资水平或相同职位人员的市场价位,制定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其实际收入应按照实际回笼货款考核兑现;也可采取按销售收入和实际回笼货款一定比例提成办法确定其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