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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586次

    劳部发[199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拟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

    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上年度工资统计所报实际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这种办法适用于由于各种宏观原因暂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第九条经批准已试行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可以继续试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第十条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暂实行第八条规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工资总额应逐步全部纳入企业成本和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十三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欠。

    第十四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不得超过包干的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工资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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