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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519次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职责

    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要求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参加社会活动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支付

    受处分人员工资支付

    复退军人工资待遇

    见习、熟练、学徒、试用期工资待遇

    工资扣发问题

    监督与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管理部门职责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1.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工资决定办法;

    (2)工资支付项目;

    (3)工资支付标准;

    (4)工资支付形式;

    (5)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6)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7)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8)工资扣除事项;

    (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0)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四)工资支付办法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2.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3.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五)工资支付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六)工资支付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3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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