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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员工遇拖欠工资可随时解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785次

    笔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获悉,从今年7月起,使用已久的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悄悄被新合同文本取代,新合同明确要求在试用期也须为职工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据悉,现在签订的全部是新版合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重新制定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从7月起使用,7月份后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必须使用新合同文本。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企业要彻底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歧视。

    据介绍,新版合同中外来工开始不受“合同歧视”。新合同文本不仅适用广东省本地户口职工,也适用外来务工者,改变了本地户口职工、外地务工人员合同文本不同的状况;同时消除了对外来工在招工手续、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用工歧视,体现了平等原则。

    新合同把工时计算明确分为三类,分别为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根据工时不同而有区别地签订。

    文本还将求职人员试用期的期限明确写入合同,并规定: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其次,新合同要求在试用期内,单位必须跟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并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文本要求,在发生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时,员工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原来合同规定是:企业连续2个月不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

    在职工患上职业病要求补偿方面,新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除按原文本规定要给予病假工资外,还可视情况发放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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