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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真该企业买单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524次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一家工厂,我们姑且称为J厂,最近被2名员工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当然,在维权意识高涨的今天,这并不算什么“大事”,但J厂的领导班子却对此十分重视,他们不明白,一直遵规守法的工厂怎么会突然被索赔将近20万的补偿!无奈之下,J厂的领导委托我接手了这个案子,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事情的大致情况是这样,J厂的行政文员文某与生产线领班曹某是夫妻,2人双双于2008年底先后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尔后不久他们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J厂赔偿他们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二人加班费差额合计将近20万元。

    J厂搜集证据时发现,J厂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文某仅保留有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上均约定了月薪制。同时他们又发现,文某作为行政文员,其职责包括签订和管理基层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有机会接触到公章,而曹某的职务属于中层管理干部,其劳动合同由经理保管。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诉人文某和曹某起初称二人入厂后即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厂方提交了曹某的劳动合同后,逼不得已,二申诉人在庭后拿出了一份曹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一栏有明显涂改痕迹,经公司经理辨认,乃一份基层流水线员工作废的合同,经过人为变造而成。该“合同”并未约定月薪制,而注明了“依法计算加班费”字样,与其他流水线员工的合同内容相一致。对比厂方提交的曹某的劳动合同,与该伪“合同”上的字迹完全一致,均出自文某之手。J厂也提交了与文某同职位的其他几个在她入厂前后入职的文员的合同,证明仅有文某没有合同,怀疑是其窃取了她自己的合同。庭审后,仲裁庭认定文某有签订、保管劳动合同的职责而故意漏签自己的合同,J厂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无须对其进行赔偿。文某、曹某不服,一审再次起诉,仍然被判败诉。

    后经J厂经理回忆,他们的管理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漏洞,文员的权利过大,上层与下层缺乏沟通,于是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此后,劳动合同、公章均由经理保管,弊端是大大加重了经理的工作量,仅仅是二者权衡取其轻。

    其实,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没有办法,而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制定一套行之有效、掷地有声的规章制度,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分开,将文员、经理的职责细化,比如,公章的拿出需要一个审批手续,再如,对合同进行编号,录入电脑管理等等。

    一个企业,总会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问题员工”,就拿签订劳动合同来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很多处于管理岗位的劳动者或忘记,或故意,或真的被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企业或不甘,或愤怒,或理亏地为劳动者“买单”。其实,通过制度建设,这种风险完全是可以被规避的。不签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通过制度监控全部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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