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某单位的职工。工作中,赵先生有时加班,但单位对一些加班不认可。因此,未付加班费。为此,赵先生告到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答辩说,单位的加班制度中规定,除非经过加班申请,并且获得批准,否则没有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的答辩,部分支持了职工加班费主张,对另外部分被认为是没有批准的加班,职工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加班是以考勤为准,还是应以批准加班为准,用人单位应该事先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是职工自己早来晚走,不是领导要求的加班,在规章中可以规定不以加班计算。如果是领导要求的,领导应该主动签单确认,否则职工会认为领导已经说加班了,没必要自己申请了。没有申请批准的加班,让职工举证是有一定难度的,往往有“说不清”的时候。而且加班费的追索又有60天时效的限制,职工利益很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