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的问题
劳动部复关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局:(63)沪劳资创字第493号报告已悉。我们同意你局对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两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即:一、新入党和升级后的工资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工资标准以上的党员干部,从批准入党和批准升级之月起,按照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的规定,降低其工资。二、工资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以上的党员干部,长期下放车间当工人的,其工资已经按照规定降低的部分,是否恢复,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原来是工人提拔的干部,仍按工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其降低部分可以恢复;(2)原来是干部,按干部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按工人工资标准重新评定,在没有评定以前,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的,不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