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欺诈应聘,单位拒付工资合理吗
案情:
某厂因急聘电工而与蒋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日前,对蒋某进行转正审核时,发现其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并无电工资质的事实,所提交的文凭、电工证等皆属伪造。某厂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试用期工资。
评析:
对于该厂的行为,可作如下判断: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蒋某试用期工资。
一方面,该厂与蒋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电工属专业性较强的工种,非专业人员操作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而蒋某却利用该单位急聘电工,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本不具备而该厂又必需的上岗资格,以伪造的文凭、电工证应聘,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其行为构成欺诈。对于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该法第26条也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即该厂与蒋某的劳动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该厂有权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蒋某在应聘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提供了虚假信息,该厂可以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再一方面,该厂应向蒋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蒋某已经付出了相应劳动,单位仍应该向蒋某支付相应的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