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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提醒时限很关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84次

眼看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又是劳动纠纷投诉高峰时节。日前,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注意法定时限。

据介绍,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时,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即使被受理,也可能因为超过法定时限而请求主张得不到支持。

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进行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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