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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该不该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508次

很多大学学生选择暑假学校放假时间来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这也是踏出校园的第一步。但由于社会经验浅薄,所以在求职的同时也要擦亮眼睛选择企业,要求企业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协议,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悠网小编结合案例来告诉你。

暑期工产生劳务纠纷案例

今年暑假,未满16岁的初中生小郭和几位同学想利用假期赚点钱,于是结伴到龙田一家奶茶店应聘。由于担心店家不收暑期工,因此当奶茶店老板说最少要做半年时,他们也含糊答应了,双方也没有签订协议。现在,开学时间临近,小郭向老板提出辞职,但是老板以未上满半年的班为由扣押了他们每人半个月的工资。

其实,发生在小郭他们身上的事件并不是个别的。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为了增加实践经验或挣钱贴补家用,许多初中生、留守大学生都曾经或正在打“暑期工”,有些甚至是几份“暑期工”同时进行。学生业余打工受不受劳动法保护?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该怎么维权呢?日前,记者请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对问题进行解答。

黄大队长表示,该奶茶店雇佣小郭做工属于雇佣童工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黄大队长说,根据《劳动法》规定,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除了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学生暑期工作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伤害性事故,可能难以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暑期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

究竟暑期工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呢?黄大队长介绍,《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他说,在实践中,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有的是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更为严重的是打工期间遭遇意外伤害,用工单位推诿责任甚至不予任何赔偿。但是,只要学生和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暑期打工的学生应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即便只是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否则遇到劳动纠纷时难以维权。

黄大队长说,从道德的层面上讲,小郭他们一开始就不诚信。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进行应聘,势必造成违约。但从法律层面上说,不论是长期工还是暑期工,从小郭上班那天起就已经与该奶茶店建立了劳务关系,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店主应该支付小郭他们全额工资,而不该以任何理由扣押工资。

暑期工如何维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析

同时,黄大队长也对学生打暑期工提供如下建议:找暑期工一般经熟人介绍的相对可靠。如通过中介,应选择有资质的职介所。要警惕不法分子借招聘之名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证件等,如果发现企业存在非法招工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打暑期工,尤其要注意提高警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发现雇佣方有侵权、违约、强迫打工者从事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弄清求职单位的性质,比如他们是否有工商、税务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营业场所。要记清营业单位的地址、法人代表;暑期工与雇主之间应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工作时间、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有关工资和工作时间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暑期工一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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