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违法分包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企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3月,韦某等26人陆续应包工头李某相邀到南宁市xx楼盘打工。南宁市xx工程项目由中建x局总承包,中建x局分包给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有《xx模板工程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将龙光xx六期蓝钻卡地亚庄园项目8#楼基础、地下室、附楼和主楼的模板工程发包给李某。协议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乙方(李某)必须委派足够数量的技术工人和专职管理人员从事质量管理。2012年10月,李某离开工地,韦某等人继续在工地干活,当年11月韦某等因找不到李某找到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李某未结完的工资,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不认识韦某等为由拒绝支付。韦某等26人找到南宁市监察大队,南宁市监察大队又以韦某等无法证实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后韦某等人找到我们,我们直接把材料递交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韦某等26位民工的申诉请求,不仅裁决了拖欠的工资还裁决了韦某等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裁决书案号为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238-263号。裁决书下达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