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指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若是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是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2、“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并包含加班工资和年终奖收入。
3、“工作年龄”指每满一年计算1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计算0.5年;最长不得超过12年。
4、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情形: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以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