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78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社会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最明显的,我们可以在各个企业当中看到,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搞竟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一、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当事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事人就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22276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