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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89次

我们国家有规定,如果超出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就是加班时间。但是在很多公司,有些员工并不想要加班,而有些公司却强制要求加班。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是应当拿出加班的证据,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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