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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365次

误区一辞职要经过老板批准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试用期期间,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单位不能阻扰;

4.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

误区二以为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任何主张提供证据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我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我们无法收集到,从而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会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

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法作为我们的保护神,在很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律并不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们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反证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就用人单位如下的违法行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

(一)无故拖欠工资;

(二)克扣工资,例如乱罚款;

(三)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误区三以为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自己

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处于强者地位,,如果我们不听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我们,所以,导致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对我们的剥削不敢反抗。但是,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如下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我们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撤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或者向我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我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我们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即使以上述理由解雇我们,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是非法的,并不像很多我们想象的那样,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释上述条款,具体来讲: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一)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劳动者必须知道该录用条件;

2.该录用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3.单位有证据证明我们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

2.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

3.有证据证明你知道该规章制度;

4.劳动者违反该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

误区四维权时间长

根据现行法律,一个劳动纠纷,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话,时间确实比较长,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走完所有的程序,有很多案件往往在仲裁阶段就最终结案了。即使要走完所有程序,有何妨呢?因为只要你委托了律师,在办理好委托手续和提供完相关证据后,绝大部分的事情就是律师的事情了,你不必事事躬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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