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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对于双倍工资有什么影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350次

[案例]

老秦是一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011年1月21日进入某建筑安装公司从事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正式入职后,双方始终未曾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老秦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600元,以现金加签收的形式发放。今年五一过后,建筑安装公司以老秦的专业技能水平达不到要求为由口头将其辞退。老秦随后要求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建筑安装公司以老秦是协保人员,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追索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特殊之处在于争议双方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其与标准劳动关系又有何不同呢?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例如本案中提到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另外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也是特殊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特殊劳动关系只部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项劳动标准。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等,由于上述各类标准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均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

回到本案,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现老秦与建筑安装公司未就双倍工资差额和终结特殊劳动关系后的赔偿事宜做出过任何约定,所以老秦要求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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