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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职工有哪些特殊待遇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310次

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应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医疗、基本生活待遇。

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资

关于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保险

关于医疗费待遇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的,由医保报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劳动关系

关于医疗期满后或医疗终结后处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以下规定: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提前退休

关于退休、退职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相对于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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