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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的工资是不是无效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373次

外来务工人员小陈很是不解,难道自己的血汗钱就这样白白打了水漂?

原来,小陈在郊区一家私企工作,属于技术工人。工作虽然辛苦,但待遇还可以,所以他一干就是6年多。前一阵子,他老家盖房子,需要他回去帮忙,于是他向老板提出请事假1个月。老板说,准假可以,但一定要按时返回。老板生怕小陈有变,非要他作个书面承诺,即一旦不按时返回或辞职不干了,企业有权扣掉将在下个月发放的季度奖和加班工资等各项报酬2000余元。小陈怕老板不准假,没多加考虑就签了字。但回去之后,发现1个月时间根本不够用,于是小陈打电话向老板提出再续假1个月。此时老板有点不悦,说反正有约在先,你自己看着办吧!

小陈想,反正电话里请过假了,老板也没有拒绝,还说让他自己看着办,那就再延长1个月。2个月一到,小陈准时出现在厂子里。但老乡告诉他,这个月发奖金什么的他一分钱也没有。小陈这时才猛然想起书面承诺之事,他赶紧到财务部打听,结果财务明确告诉他,因为有约在先,这笔钱都扣了。

小陈很心疼,到底是2000多块呢,何况他正缺钱用。但想想也没有办法,谁叫他超假了呢?这可是白纸黑字写着的,超过1个月返厂企业有权扣除。但他再想想,又感到十分气愤。

你老板也是的,同意就同意,不同意就不同意,让我自己看着办,现在我看着办了,回来你又扣钱,这明摆着是设下圈套让我钻嘛!为此他外出咨询,想知道有什么办法能要回这笔钱。

但咨询的结果,一种认为单位侵权了,可以去告;一种认为小陈没有道理,因为书面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企业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职工随意不来上班或跳槽,本意并没有要侵权。

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呢?有关专家对此案进行了剖析。他认为,虽然小陈有一定的责任,但企业如此扣罚还是有欠公允的,这样的附加约定应该是无效的。首先,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该按实发放,不得任意设置条件加以克扣,否则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此《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次,单位某种程度也是利用了其强势地位,因为你要不答应如此扣罚就不准你假;再次,职工有择业的权利,哪怕职工选择辞职,企业该付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最后,即使职工超假,那也应该对应企业的规章制度来处罚,而不是不加限制地想扣多少就是多少。

专家还认为,或许企业本意是为了防止技术人才流失或担心职工超假耽误工作,但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得法,一旦被告,将承担风险。所以他还是希望企业能妥善处理该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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