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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97次

上班族必不可少的就是加班。因为公司生意比较好,或者是临时有事情急需处理,老板要求更改相关的稿件等等,上班族们就会经历“加班”这一环节。有的老板甚至会选择挤占掉员工的假期来进行加班。而与加班息息相关的就是“加班费”。到底加班费如何认定?我们又应该怎样处理呢?以下内容由若悠网在线小编为您整理。

加班费概念: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方式: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他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经过上述文章的阐释,相信大家对于加班费的理解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大家可以计算一下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的加班费是否是按照法律标准、相关条例来给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之中,您仍然有疑问,请咨询若悠网,我们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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