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间里扣吃饭时间合理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劳动者来说,都几乎是按照上班时间进行拿工资的,对此在日常中由于某些工作的需要,人们会进行相应的加班,那么对此可以拿到相应的加班费用,对此在加班过程中,如果出现扣除吃饭时间合不合理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有着疑惑。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加班扣除吃饭时间合理吗
1、上班时间中扣除吃饭的时间是可以的。
2、加班时间的计算是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的,吃饭时间并未工作,所以是可以不计算到加班工时中的。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
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哪些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加班扣吃饭时间是合理的,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加班的情况,我们可以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加班费用的申请,这样会增加一些补贴,如果出现费用的纠纷,大家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