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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重发用完了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50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出现多发工资的情况,那么工资重发用完了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金华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工资重发用完了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多发工资、重发工资的,劳动者取得多发、生发的工资属于不当利益,可以要求劳动得返还多发、重发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需具备什么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引发债的关系成立,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合理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一)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二)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三)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四)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是什么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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