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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632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负有行政管理职能、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本单位和任免机关申请辞职。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对在涉及到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要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单位或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或呈报单位。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并补办有关手续。

四、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时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五、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三天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事假或休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其他损害公务员形象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机关继续工作的。

六、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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