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充足理由开除员工处理案例
安徽省蚌埠市一家宾馆对一位员工作出开除决定,因为事实依据不足,处理程序不当,近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高某在蚌埠市一家宾馆做服务工作,2006年7月她因生育享受产假在家休息。2007年1月25日,高某产假期满,宾馆多次电话催促其到单位上班,高某以种种理由拒绝。1月29日,宾馆以无故旷工为由,对高某作出严重警告的处分。因高某一再表示愿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宾馆未将该处罚通知单送达高某。同年12月23日,宾馆又作出开除高某的决定。高某收到决定书后,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宾馆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无充足的证据证明高某无故旷工的事实,且其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也未报有关部门备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宾馆作出的开除高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