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什么?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补充内容:
加大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力度,纠正仲裁裁决中存在的瑕疵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无限制地扩大。仲裁委属自律性社团法人,其只根据章程对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于不存在违纪,但仲裁裁决有失偏颇的,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加强对仲裁裁决的全方位监督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仲裁的内部监督
仲裁系一裁终局,因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极其重要。由于仲裁制度的不完善,某些仲裁员倚仗手中的权力或因专业缺陷,或因道德不足,或因不负责任,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认为不当的终局仲裁裁决。因此,应多个层面加强监督。
1.加强对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属民间组织,在我市其行业管理归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引领全市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加强对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从仲裁员的选任、主任副主任的任命、仲裁规则等多个角度强化仲裁体制建设,避免不当仲裁的发生。
2.建立健全仲裁监督制度,形成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案件日益增多,仲裁机构发展迅速,就连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都成为当事人或律师在拟定合同时的必备内容。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仲裁制度的不完善,某些仲裁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认为不当的终局仲裁裁决。但如要求申请人举证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证据,是难上加难。
3.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有些仲裁员在独立仲裁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错误的仲裁裁决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样的偏差却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这一权力必须予以相应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正确行使。因此,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的角度出发,为仲裁设计配套的制度约束,对仲裁裁决进行适度的监督是必要的。
(二)加大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力度。
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监督是不够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的案件中,应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使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院的约束。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不仅涉及到仲裁与诉讼、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而且对于保持仲裁的民间性和法院司法解决的最终性具有重大意义。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可从多个层面上进行,如:对仲裁裁决的事实查明、证据使用、法律的适用以及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进行司法监督,但法院无权对仲裁裁决的事项做出实体判决,如认为仲裁裁决有误可裁定撤销仲裁,指令仲裁委重新作出仲裁裁决。这样既可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避免错误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目前法律针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自行启动监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主体问题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中止撤销程序,将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告知仲裁委,并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如仲裁委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撤销程序,对有问题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委进行仲裁的权利,又可避免因仲裁裁决的偏差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