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试用期能否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员工?
在一些企业的HR眼里,无论何种形式的考核,只要最终认为试用期的员工不合适,就肯定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去辞退员工。
在一些员工的眼里,一旦自己在即将转正的时候被通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复杂心情自不待言,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企业HR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合法的流程,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如果员工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HR只是为辞退员工找托辞,那么这种形式的辞退,势必被认定违法解除。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试用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企业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入职时员工签订了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以及考核制度---->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并留有员工确认的考核结果---->若无法协商一致,直接向员工送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特别提示: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入职时,员工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合法的考核。没有以上两个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必定承担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