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被非法辞退该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388次

核心内容: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具体案情: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放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外一家竞争对手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分析要求:

1.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张小姐应该怎么做?

答:

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原因: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2、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被非法辞退该怎么办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219632.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