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聊天记录辞职,会具有有法律效应吗
我通过公司内部系统里类似QQ一样的即时聊天工具提出了辞职,人事和老板也口头上答应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两个要点:
一是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
这里的三十天,是指提出离职后,还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三十天,一来是让用人单位有时间找到劳动者的继任者,二是让劳动者完成手头事务的后续工作和交接。
二是劳动者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
以往有些劳动者贪图方便,习惯口头通知。但是口头通知的缺点显然易见。双方没有有效的途径来保存这个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面临难以查清事实的窘境。比如,有些员工提出辞职后因为种种变化而反悔,又向单位提出取消辞职,而用人单位则不愿意继续聘用这个员工。这时,有书面的辞职信,可以清楚得分清双方的意向,有利于判断责任。
可是,哪些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呢?
这个问题法条上并没有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只有纸张才是书面形式。只要是可以重现的文字形式的辞职申请,都可以作为书面形式而得到认可。比如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等。
但是,这并非说所有书面形式都是推荐使用的。
这是因为,法律上提出书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于尽可能得减少双方的矛盾争议。有些书面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这份证据效力变得弱小。比如微信,微信的消息虽然不能够修改,但是在实践上,如果一方否认微信所有人身份的话,这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确定这个微信账号归属于谁。这显然不如直接在纸上签字的效力来得清楚。
提问者所在的单位可能在管理上不是很规范,所以没有合适的模板用于员工辞职。仅仅使用内部即时消息系统来提出辞职,在举证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无论是对于员工,还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不保险的。笔者建议提问者采取书面辞职信的方式,确定自己提出辞职的事实,以免未来因此发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