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依据我中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行为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那么精神病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精神病职工的辞职行为有没有效力
郭某今年42岁,在北京**逸林酒店担任服务员工作。2013年3月,郭某在单位突然晕倒,被同事们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北京市安定医院多次检查后,郭某确诊为分离转换障碍(俗称“癔症”),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
郭某的病倒给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在郭某病发期间,其在未与家人商量的情况下到单位办理了辞职。后其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张禹律师、李双双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
郭某身患精神病,其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李*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本案中郭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疾病,在其病发期间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双方仍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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