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错仲裁时效 糊涂员工败诉
乌鲁木齐在线讯(李玉光通讯员李欣玫报道)因为算错了仲裁时效,导致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1天,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一名“糊涂”员工因此败诉。
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小军因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1天(法定仲裁时效为60天)。首远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首远公司)不予补缴其7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
1997年7月,王小军到首远公司工作,由于其他原因,王小军在2000年9月与首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01年9月,王小军重新回到首远公司继续工作。2007年12月1日,王小军离开首远公司时发现,首远公司并没有为自己交纳2001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
2008年1月31日,王小军就社会保险费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5月7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首远公司为王小军补缴2001年10月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
首远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首远公司称,被告王小军所提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他应该在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期间申请劳动仲裁,他提出申请时,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1天。
王小军认为,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定时效为60天,就是指两个月。自己在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都可以提出,并没有超过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军在2007年12月1日离开首远公司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王小军在2008年1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60天。
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是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一般把一个月按照30天来算,但一个月也有28天或31天的时候,劳动仲裁法定时效60天,并不是指两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