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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有风险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305次

日前,上海劳动保障局发布了今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争议的有关情况。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收到仲裁申诉书15712件,其中立案受理1342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增长率为16%(去年立案数11569件),表现出上升趋势。

其中,私企争议数在各类企业争议中仍占居第一位,占受理总数的40%;其次为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占受理总数的23%;第三是股份制企业,占受理总数的15%。但是,私企争议增长自2003年持续增长以来首次下降,同比下降11.7%;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争议同比却增长3%;股份制企业争议同比增长4%。

从处理结果看,劳动者胜诉占结案总数的34%,用人单位胜诉占结案总数的15%,双方部分胜诉占结案数的51%。与去年同期相比,劳动者胜诉同比下降4%,用人单位胜诉同比上升2%,双方部分胜诉同比上升2%。相应数据变动不大。

但同时,仲裁委也提醒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风险:

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交的仲裁申诉书中应载明仲裁请求事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等。如申诉材料书写不明,将导致立案审查难以通过、文书无法送达等后果。据统计,上半年因仲裁材料提交不当的申诉有2000多件,包括超过申诉时效、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等。

仲裁请求不当当事人请求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不应当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也不应当提出超出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求。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不力证据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错误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参加仲裁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意味着自己放弃了争取权利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经提前申请可变更开庭日期情形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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