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知,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叫申诉时效,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这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劳动权力被侵害的开始时间,或者是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权力被侵害的开始时间。
2、由于目前劳动法规对“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无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普遍将其理解为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而不是理解为侵权行为停止的时间。例如: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从拖欠发生开始后的60日内提起申诉,而不应等到拖欠工资行为停止后的60天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