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劳动法》规定,主张权利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请求。但很多法官抱怨,这个仲裁期限规定得过于笼统,审理起来缺乏统一标准。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仲裁时间,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此次,省高级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查申请仲裁期限时,应注意把握几个原则: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算起;如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