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方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代理企业方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受AAA公司之委托担任本案的仲裁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诉人所提之请求事项违背了民事诉讼与仲裁“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应该不予受理并予以驳回。早在年月日,申诉人BBB就因与被诉人AAA、CCC的劳动争议向DD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的第一项为“裁令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年月至安排工作之日的工资并附加25%赔偿费用。”,而本次仲裁的请求事项是“裁令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年月至安排工作之日的工资并附加25%赔偿费用”。申诉人之请求经过“一裁三审”,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终审判决。申诉人自年月至年月日的工资和赔偿要求已经得到了最终的司法裁决,申诉人只能够就年月日以后的工资和赔偿提起仲裁,而不能对已有最终裁决的事项提起重复仲裁,我们认为申诉人是在故意增加被诉人的讼累,其请求应该予以驳回。
二、申诉人未为被诉人提供正常劳动,其要求赔偿工资并附加25%的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申诉人自年月就从CCC待岗,自此之后就没有到CCC或AAA的任何机构、部门上班。申诉人在没有提供任何劳动的情况下,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和赔偿费的要求不免有不劳而获之企图,基于此申诉人的请求也不应该予以支持。
三、申诉人在被辞退前一直是为CCC工作,其工资和福利都是由CCC放,申诉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应该是AAA。申诉人自CCC成立后,就一直在该办事处工作直至年月,申诉人BBB在CCC聘用期间,应该由科学出版社支付工资,待岗期间也应该由科学出版社支付生活费,辞退以后的损失也是由于CCC的不当辞退而造成的,故申诉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应该是CCC而不是AAA。这一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判决中已经作出了最终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AAA不应该对申诉人的工资和赔偿费要求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仲裁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