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准备
(一)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当事人应持有效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二、宣布开庭
(一)仲裁员告知组庭人员情况。
(二)仲裁员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庭审调查
(一)申诉与答辩。
1、申诉方简要陈述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2、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二)调查与质证。
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和被诉人提出的答辩意见,仲裁庭围绕如下重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仲裁庭辩论。
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诉双方质证的情况进行仲裁庭辩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
四、闭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