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处理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具体实际,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
(1)、申诉人根据被诉人的人数向仲裁委提供申诉书及副本、物证、书证、交纳受理费;
(2)、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4)、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发出受理和应诉通知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3、审理
(1)、双方当事人预交仲裁处理费;
(2)、仲裁庭人员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3)、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调解
(1)、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作调解书;
(3)、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人员在调解书上签字。
5、裁决
(1)、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庭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时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1)、双方当事人领取裁决书,并结算仲裁费;
(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3)、仲裁庭填写结案审批表;
(4)、双方当事人领取仲裁文书后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仲裁庭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布送达的形式送达仲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