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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有没有办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28次

问:我因工作关系得罪了我的顶头上司,博山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务工作部部长,于1993年三月九日接到他们的口头通知令其在公司内待岗,即每工作日正常上班参加学习,只发8元生活费法定节假日无生活费。后又因单位器材丢失,疑是在我手中为由,生活费也全数扣发。(但在通知我待岗,交接工作的同时,并没有提出疑议)本人虽经多次向有关领导,组织,当事人反映至今仍未能解决。此间,因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一家三口靠妻子一人每月不足200元的工资维持生活,如今家庭生活,孩子上学已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家庭到了崩溃的边缘,但他们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多次上访无望的情况下,本人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侵权行为已经连续三年半多的时间,不知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像这种情况,劳动仲裁时效应怎样计算,如果一旦劳动仲裁受理,我的基本工资每月544元,不知申请补偿金,赔偿金应如何计算,应该申请多少?急切盼望你们的指导和帮助!(qcming)

答:一、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您的确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提起仲裁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而何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另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本案来说应当是自用人单位于1993年3月9日口头通知您在公司待岗之日。如果您对此无异议,并不认为是侵权。则应当从全数扣发您生活费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参见《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通常情况下,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经过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该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您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阐明超过争议仲裁时效的正当理由。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解释。显然不可抗力构成正当理由。而什么是不可抗力,可以参考《合同法》117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案来讲,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没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您再仔细想想,有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使得您没有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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