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
近日,有10年工龄的王女士到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投诉,要求原单位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五金”。工作人员询问后得知,王女士2006年底就离开了单位,远远超出了目前仲裁条例所规定的2个月诉讼时效,已无法通过仲裁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时效可延长为1年
据了解,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经常会接到类似的职工信访,但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导致许多原本可以通过仲裁途径得到解决的案件,因时效已过而失去法律保护。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延长为1年,这样便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类问题的产生。新法出台诸多新规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方面,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仲裁员选任的条件等。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明确扩大了案件受理范围,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等类型的争议规定,并增加了调解机构与调解方式、协商方式,通过法院支付令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同时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行政执法职能,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不公开审理的条件,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期限,新增了裁决先予执行、明确了一裁终局及不同的救济渠道,劳动仲裁不收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我区劳动仲裁逐年递增
据悉,我区现设有一个劳动争议仲裁院及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有专职仲裁人员12名。近年来,全区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每年递增20%,去年共受理案件1300多件。区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新法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受理时效的延长、仲裁不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仲裁案件受理量必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高峰。因此,在下一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亟需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建设,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劳动争议源头预防机制,强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作用,为新法的实施做好积极准备,为新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