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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法律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46次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其所依据的权利多为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比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要求给予工伤待遇,要求给付各种经济补偿金,要求给付违约金等等,都属于请求权。劳动者逾期行使其上述请求权,并不导致这些权利本身消灭,而仅使对方产生得以拒绝给付的抗辩权,若用人单位愿意,其可以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只能适用时效制度予以规范,而不应当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2、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功能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无论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很长时间以后,若充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必将推翻长期以来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危害交易安全。因此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分别对请求权和形成权的行使,进行了时间限制,法定期间一旦经过,原权利人或将丧失权利,或将失去公权力的强制保护,由此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除了客体不同的本质区别外,两者在外部特征上,主要的区别是:1)除斥期间是权利本身预定存续的时间,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不会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时效是指与权利有关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中断中止;2)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本身绝对地、确定地消灭,而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本权利所生之请求权的行使受到有效的抗辩。3)时效期间一般比除斥期间较长。

因此,同为对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消灭时效比除斥期间宽松得多,时效期间着眼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除斥期间着眼于保护他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消灭时效比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劳动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权利行使的限制,运用时效制度显然比运用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

三、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同属消灭时效,对当事人的权利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当劳动争议案件分别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时,这两种时效如何协调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实质上,这两种时效的关系由劳动仲裁模式决定,即由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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