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识
仲裁知识 仲裁知识
一、民事、经济纠纷仲裁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仲裁协议及其内容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采用如下仲裁条款:“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仲裁的特点
(1)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既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更好的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形象和声誉。
(4)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四、仲裁的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如房屋买卖、中介、租赁)、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可以仲裁。
本委不受理下列纠纷:
a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劳动争议;
d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委员会及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
2、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3、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4、当事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
5、当事人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
6、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陈述意见;
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8、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违法并申请撤销裁决。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2、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3、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依法履行仲裁调解书及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六、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七、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八、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五)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
1、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