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分析(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明确
案情回放:罗某于2005年4月到建材公司工作,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10月,建材公司以罗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建材公司主张罗某在工作中存在打游戏的行为。罗某对此不持异议,但主张属于轻微违纪,不应作为辞退理由。建材公司主张依据《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第六条“……4、班上擅离职守(如串岗、脱岗、睡觉等)或从事影响履行职责的其他活动(如看书报、杂志、看电视、听录音机、收音机、玩游戏机、织毛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5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辞退”的规定,其公司将罗某辞退,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罗某对《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其从未见过该规定。庭审中,罗某、建材公司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由建材公司支付罗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案情分析:《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本案中,建材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已在其单位公示或已明确告知罗某,且罗某对该规定的真实性亦持有异议,故对于《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真实性,仲裁委员会没有采信。罗某在工作中虽存在违纪行为,但建材公司未建立合法有效的相关制度加以制约,故对于建材公司主张以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
庭审中,罗某、建材公司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且罗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裁决建材公司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用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可以制定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在制定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程序均要符合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得相抵触;2、规章制度在制定后要向劳动者明示,如: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将规章制度在单位做公示、组织劳动者学习单位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