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时效问题
张老汉于1948年10月参加革命,1988年3月离休,后继续为山西省乡镇企业冶金总公司工作三年,于1990年底离开工作岗位。由于老张是单位惟一的一名离休老干部,他从没有担心过自己的离休费会出现问题。据老张讲,山西省乡镇企业冶金总公司自2000年6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不间断地拖欠应增加的离休费待遇,合计42194元整。
为了主张权利,老张不断地向山西省乡镇企业冶金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上访。直到2006年8月份,老张在多方主张权利无果的情况下,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老张又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请求:一、被告一次性补发所拖欠原告的离休待遇计42194元;二、被告自2006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离休待遇新标准补足差额;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是迎泽区人民法院以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专家点评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问题,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时效较短,劳动者往往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超过时效,导致丧失了依法维权的惟一机会。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
依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如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仍有两种特殊情况可以补救:第一种是能够证明其超时效存在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第二种是能够证明其存在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的。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要对这两种特殊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张老汉称自己从未放弃过,一直在不间断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主张各项权利,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这一说法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一种,但关键在于张老汉的说法有无相关的证据来佐证。如无相应的证据,则较难认定。因此,证据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是举足轻重的。希望广大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一定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特别是关于时效方面的有利证明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