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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 ——劳动争议的几个重点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45次

劳动者维权——劳动争议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报酬包含的内容: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2、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7、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仲裁(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证据的保存,避免因为证据不足使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或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规定: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通常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B、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发生劳动争议,及时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通过协商调解无达成一致可能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仲裁时效的超过产生无法胜诉的风险。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的主要请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请求支付其差额部分;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请求支付加班费;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未缴纳、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办补缴。

10、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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