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须知以及申诉人须知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须知以及申诉人须知
当事人须知申诉人须知
1、申诉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5.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仲裁。
申诉人须知
1、申诉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3、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被诉人须知
1、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享有15天答辩期,并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书3份。
2、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向仲裁庭提交《法定代表证明书》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不应诉等于放弃权利,不影响仲裁庭对该案的处理,仲裁庭以申诉人的申诉为主要依据进行缺席仲裁,审理后的裁决,败诉方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具有法律效力,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胜诉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