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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399次

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权益被公司侵犯之后,很多劳动者就会及时的帮助自己维权,这时就会去申请劳动仲裁。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仲裁申请都能被通过,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有哪些?若悠网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有哪些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凭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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