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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诉讼代理词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392次

我们知道在中,一般请的有律师的都会出具一份代理词,而在当中,律师往往也是会根据案件情况出具一份代理词的。那么这个劳动仲裁律师诉讼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的?若悠网律师为您作介绍。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庭:

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诉人x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对于本案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被申诉人[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无效

《xxxxx公司文件》[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被申诉人的第80号文件,只提前了两天通知申诉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裁决无效。

二、申诉人自1996年05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

申诉人于996年05月1日起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有被申诉人为申诉人交的社会养老保险为证),并工作至今。在这期间,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共签订了两份书面。第一份是自1997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8日止。第二份是自2001年5月8日起至2004年5月8日止。虽然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在1997年9月8日之前与2004年5月8日以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保护。

三、被申诉人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于1996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并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本案争执的焦点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xxxx公司》(通知)[2005]x人字第号文件和[2005]x字第号《xx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关于解聘xxx、同志的通知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在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中写到: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将按每月00元,发给你们生活费00元,请自谋新的职业。而在2007年月9日,被申诉人又发出了[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通知中申请人的工资发至2007年月。很显然这三份文件是互相矛盾的,既然工资发放到2007年月,就说明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上班。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申诉人从2004年月以来年多的时间里,不仅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且一直无故矿工”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试想哪个企业会容忍职工无故矿工、拒不安排工作达年之久?而且还一直发给工资?答案是“没有”。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是考虑申诉人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才一直按月发放工资,更是无稽之谈。之所以发工资是因为申诉人一直在工作,不工作是不可能发给其工资的。如果不工作还发工资,那大家都可以无故矿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那么中国人民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就会受到挑战,企业也没有办法进行管理。因此,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从来就没有发生效力。

本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恳请贵庭秉公执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为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代理词并不是必须要有的,律师一般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仲裁庭出具代理词。希望若悠网律师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劳动仲裁代理词的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咨询我们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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