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吗
员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吗?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让员工休年假,那么就必须付给三倍的工资。如果有拖欠是不受时效限制的。今天华律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
案情回顾:员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
李某1999年1月30日入职深圳一家巴士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2008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其后,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张某2009年和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未支持200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裁决理由是:张某在2011年1月主张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追诉时效,故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已超过一年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对法律的误解。
首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的性质,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本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既然如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就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前述案例为例,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才有权享受,《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那么公司可以在2009年度或2010年度安排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在公司一直未明确拒绝给张某享受2008年度年休假的情况下,双方并不存在劳动争议,当然也不存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的申诉主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就上述案例来讲,张某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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