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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还有效力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38次

员工在上班以外的时间工作,公司是需要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是很多公司对于加班的员工没有任何的福利支持,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求他赔偿违约金。那么,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还有效力吗?若悠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不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有无效力

有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约合同书实际上又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其相关约定自然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一旦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就应当加以遵守。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保护与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有关联的商业秘密而对本单位中特定人群采取的措施,要求该特定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一定时期内(该时期被称为竞业限制期),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内从事或者参与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因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主体只占劳动群体的小部分,所以竞业限制通常也只针对掌握或者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群体。这是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而提前采取的措施,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以此来约束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用人单位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在该特定的劳动群体离开原工作岗位后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赔偿金。

竞业限制通常与保密协议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都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措施,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表现,也可以在劳动者工作一定时期后,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中将实际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新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对同时对离岗后做出竞业限制的要求。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其本质工作的要求和约束,离开工作岗位后则转化成了在保密的同时还不能参与或者从事到与原岗位有竞争关系的行业中来,比在职期间的要求更为严格。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条中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司法实务中对“解除”便出现了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便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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