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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明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22次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恐怕要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注意了,不要以为干了活儿老板给钱就行,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象和预料到的。在本期的“职工法律援助在线”栏目中,我们将向您介绍法律对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即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种保护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提供相关证据的。

案例:没有合同十几年就白干了?

张晓华是大华企业(化名)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该企业分营为佳华公司(化名)和龙华公司(化名)。按照该企业《分营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晓华应被划归到佳华公司,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张晓华一直在龙华公司工作。

2010年3月,张晓华突然接到龙华公司的辞退通知,这对她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第一,她压根儿没想到自己会被辞退;第二,工作期间,龙华公司从未给她缴纳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失业的打击让她对于今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裁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补缴社保费

2010年4月,张晓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龙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仲裁庭发现,张晓华只和大华企业签过劳动合同。分营后,佳华公司和龙华公司都没跟张晓华签劳动合同。按分营实施细则规定,她应该属于佳华公司,却在龙华公司工作。

仲裁庭根据张晓华提供的工作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服务牌、监督卡等相关证据,确认了她与龙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龙华公司为张晓华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律师:注意保留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张晓华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对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庆云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

就本案而言,龙华公司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龙华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晓华与龙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龙华公司提供了劳动,龙华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龙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王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劳动合同,那么在今后的劳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确认: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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