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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89次

近年来,打击瞒报事故的制度规范越来越详尽,查处追责越来越严厉,有力震慑了瞒报事故行为,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打击瞒报事故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瞒报事故认定尺度不一致以及瞒报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那么,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已转发,现将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转载如下:

(一)最新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对于构成“瞒报事故”的界定,现行有关构成“瞒报”的认定标准层级效力还比较低,《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出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亦即,瞒报事故必须有“隐瞒”的情节、必须是“超出规定时限”未报告、必须是未向特定部门报告、必须“查证属实”。如果您对隐瞒事故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向若悠网的专业律师提供您更加详细的情况,确保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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